通知公告
Notices
(2022年7月修订)
序 言
湖南信息学院的前身是1997年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湖南信息专修学院。2004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为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高职专科)。2014年5月16日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2021年8月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批准为立项建设硕士授予单位。
学校秉持“自强不息、敢为人先”校训,建设“立品行、求品质、讲品位、创品牌”校风,坚持“信息化、生态化、国际化”办学标准,以“创新、内涵、特色、优质、共享”为发展理念,以培养“政治坚定、人格健全、身心健美、专业坚实,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依规办学,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学校高质量、高水平、高层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信息学院,简称:湘信院;英文名称:Hunan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英文简称:HNUIT。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毛塘工业园。学校网址:https://www.hnuit.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每日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机关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志教育报国,着力培养政治坚定、人格健全、身心健美、专业坚实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实行董事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学校坚持办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立足湖南,辐射全国,着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重视政府、专门机构及社会对学校的多元评价,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及时对本章程作出相应修订。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二章 职能与定位
第十条 学校积极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定位:
(一)办学类型定位: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高校;
(二)办学标准定位:信息化、生态化、国际化;
(三)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逐步取消专科教育,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
(四)学科专业定位:以工程应用类专业为主体,现代服务类和文化创意类专业为两翼,工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教育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五)服务面向定位:立足湖南,辐射全国,着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办学规模定位:全日制在校学生25000人左右。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依法依规授予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依据学校学科专业优势,与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的技术研发与应用平台,开展协同创新,构建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新模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企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与技术支撑。
第十五条 学校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现代应用型本科教育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十六条 学校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团队建设,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坚持科研技术开发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发展和师生自身发展,提升学科专业群建设与社会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与国(境)外知名应用技术大学和企业(公司)依法依规建立联合办学模式,开展项目合作,引进国(境)外先进教育教学理念、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章 举办者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是湖南省每日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出资总额:人民币552,720,094元整(伍亿伍仟贰佰柒拾贰万零玖拾肆圆整)。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学校董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等,了解掌握学校办学和财务状况;
(五)推荐校长人选;
(六)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者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办学经费结余使用遵循国家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校的有关规定;
(五)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私分学校财产;
(六)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损害学校和师生权益;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信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组织)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定;
(三)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
(四)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并依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员工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八)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委员9-11人,每届任期5年,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董事会、校务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校务会和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校务会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内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政办主任等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能举行。研究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或提名时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并经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室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信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纪委委员7-9人,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监督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党员干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会、董事会,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营造风清气正的校风,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积极支持党组织建设,按规定保障党的建设经费;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和批准学校发展规划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根据人事、组织部门提议,按照有关程序,决定聘任和解聘中层管理干部;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与变更、教职工编制定额及工资福利标准;
(八)设立和批准学校荣誉和其他奖(补、惩)制度;
(九)制定和实施对校级(含副校级)干部的工作考核;
(十)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合作、合资、终止;
(十一)决定学校重大采购、购买服务和经费投入等事项;
(十二)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委托人、学校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等7-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2/3选举产生或罢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特殊情形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会可视情况需要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主要由知名专家学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学校董事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同意,校长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同意聘任,教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独立董事名单由董事长推荐。董事会成员中,2/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职务变更、工作变更,其董事会成员身份自动解除,职务继任者自然成为董事会成员。换届或变更后的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单在15日内呈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董事会成员主持会议;
(二)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讨论其他重要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同时,董事长享有特别决定权,作出的决议视为有效;
(四)建立董事会、党委会、校务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三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其他董事会成员组成;三会工作联席会议由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并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工作联席会议须有组成人员2/3以上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有2/3以上出席人员表决通过(不含列席人员),形成的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董事会成员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向董事长提出书面请假或提出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参会申请,获准后方可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参加会议。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会成员如连续3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履行董事职责的,视为自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召开会议并按程序作出更换董事的决定;
(六)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要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董事会会议召开、征集董事会会议议题、传达董事会和董事长决定等。董事会办公室征集并整理的会议议题,经董事长审定后,于会议召开前连同会议通知分送至全体董事会成员并做好签收记录;
(七)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事内容、议事结果。凡涉及学校决策机构人事变动、学校重要事项决策的,董事会会议须形成书面决定。会议记录和决定由董事长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会议记录保存10年,会议决定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和“三会工作联席会议”,形成有关决定、决议;
(二)审查、审核、审批各类经费支付;
(三)审查、审核、审批有关人事任免;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代表学校对外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检查和督促董事会或“三会”工作联席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务会),校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决定;
(二)提出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拟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形成制度汇编,报董事会批准;
(四)依据董事会核定的机构及编制,推荐和培育中层管理干部;
(五)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教师培训、学生学籍及其思想品德教育、招生就业、服务保障等工作实施管理;
(六)对师生员工进行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处分。其中对副校级和中层管理干部提出处分建议,经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组织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
(八)制定学校资产的使用、保护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务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办主任、教务处处长、学工处处长等人组成。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次以上会议,作出的重要事项决定,经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方可有效。校务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事内容、议事结果,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凡涉及人员考核、奖励惩处等重要事项,形成会议决定依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校长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站位高,无反党反社会行为、无犯罪记录、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人才年龄可以适度放宽),并具备国家规定其他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任期一届为4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长主要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落实董事会和“三会”联席工作会议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三)提出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同意,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召集和主持校务会,协调、决策、处理校务工作中重要事项;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加强校园安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按照党组织要求开展学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八)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提出对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奖惩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九)学校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副校长3-5人,副校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专家型、特殊人才副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须董事会同意批准。副校长任期一届为4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校务会成员履职行为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校章程、损害学校利益、为政不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督校务会年度财务预(决)算的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四)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校务会用人不当提出质询,并督促整改;
(六)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占比不少于1/3;监事会成员不得由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兼任、担任。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3人。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会议决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校长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以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制度和措施;
(三)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与教学计划方案、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组织规程;
(五)审议并决定学校教师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
(六)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选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智库专家团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裁决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促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要项目合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校长或享有较高声誉的领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履行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作出授予学生学位的决定;
(二)审查申请增列或调整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报;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有关问题,授理关于违规取得学位的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
(四)对于已授予的学位,经调查核实如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应当及时作出撤销的决定;
(五)审定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定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依规依章程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
(二)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要改革和重要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八)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学校工会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年召开1-2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群团组织,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与学校行政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教职工切身利益诉求;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人事劳动争议;维护女教职工的利益;
(四)加强自身建设,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教育和激励教职工在各自岗位履行职责、忠诚学校、爱岗敬业、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制度,为学校持续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六)按规定收取和使用工会经费、管理工会财产。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工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中心,开展各类社团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审美情趣和学习积极性。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会,按照学生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家长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在校生人数的千分之二选举产生学生家长代表大会代表,每2-4年召开1次,听取学生家长对学校管理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定期向他们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听取他们对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学院(部)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本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对经学校审批后的财务预算享有执行权,并实行独立核算;
(三)依据学校劳动人事制度和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及细则,本院(部)人员编制,对本院(部)教职员工进行招聘、选拔、培训、绩效考评、薪资管理;
(四)拟定本院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学科专业与课程建设方案、实验(训)基地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的学生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本院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七)负责本院(部)党的建设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八)行使董事会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3名,负责本院教学与科研、学科建设与队伍建设、开展校企合作、建设实习实验(训)基地等教育教学工作,实施对教职工的招聘考核、评价奖惩等;二级学校设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各1名,负责党务与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实施对学生评价与奖惩等。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中心)设处长(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负责本部门(中心)日常运行、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等工作,实施对本部门(中心)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奖惩等。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经学校审查合格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享有和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高等学校学生同等法律权益与义务,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计划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德智体美劳、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文娱体育等活动,在校内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参与各类评优评先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依法依规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党爱国爱人民爱学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学生形象,维护学校声誉;
(四)努力成为有情怀、有格局、有梦想、有使命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统一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完成规定的学习和实践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就业、创业指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施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湖南信息学院校友会、湖南信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搭建校友桥梁、开展校友工作、促进校友发展、接受校友捐赠。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制度,按国家从学校收入中提取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对表现优秀学生给予奖励,对应届毕业生创业提供奖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学籍学历管理及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
(二)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
(三)成立学生建议、投诉、申诉委员会。构建学生对学校工作建议、师生违规投诉申诉长效机制,建立网上建议、投诉、申诉专门网络平台;
(四)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和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高等学校教职工同等法律权利与义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商业保险。学校应当依法依规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依规享有奖励、荣誉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规划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聘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为教师评定的技术职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党爱国爱人民爱学校;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 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利益;
(四)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 争做“四有”好老师;
(六)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尊重和关爱每一位学生;
(七) 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进行“定编定岗定责定薪”,明确任职资格,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合同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工作绩效为导向的薪酬制度。根据学校发展和国家薪酬政策改革的具体情况,适时提高教职工薪酬待遇。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管理外籍人员。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重大事故救助基金”,由学校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教职工自愿捐赠、社会捐助等资金组成,专户管理,对教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发生重大事故和特殊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特殊表彰、奖励,并颁发奖章和发放特殊津贴。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构建完整的教职工培训体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和应用技术研究,并依法维护和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建议、投诉、申诉委员会。构建教职工对学校工作建议、师生违规投诉申诉长效机制,建立网上建议、投诉、申诉专门网络平台。
第八章 资产、经费来源、财务制度、劳动用工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的出资;
(二)政府奖助和拨款;
(三)学生缴纳学杂费;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经济资源。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七十八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学校是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按审批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条 学校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费用;学校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八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配齐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工作人员,其中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学校指定接替人员办好工作及相关财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学校财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学校资产财务管理秘密,如发现财务人员非法侵占、挪用学校资金现象,将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专项审计。学校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师生利益。利益关联方是指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互相存在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被违法违规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八十四条 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专职安全保卫工作队伍,构建人防、物防、技防安全体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校园安全。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服务保障体系,设置后勤服务机构,为学校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七条 学校变更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学校的分立、合并、合作、合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现任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现任举办者可依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并依法依规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法人财产、影响学校发展和损害师生员工权益;
(四)学校举办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第八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自行申请终止办学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办学,不能实现办学宗旨,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终止办学的;
(三)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不能继续办学的;
(五)发生分立、合并的;
(六)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行解散的;
(七)其他法定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须终止的。
第八十九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六个月报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在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财产清算组织,依法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返还举办者投入。
第九十条 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举办者可以依法依规申请奖励和补偿,在给予举办者奖励和补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应当主动交由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收回销毁,同时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文件之日即学校终止。
第十章 文化标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以白色为底色,中心是学校徽志,徽志下方为蓝色条纹。
(校旗图例)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椭圆形图案,两个同心椭圆之间为学校校名的中英文字样,图案中心自上而下分别为学位帽、学历证书、学校建筑以及“人”字形图案。学校徽章为题有金色中文校名、大红底色的长方形证章。
(校徽图例)
第九十四条 校庆日为5月16日。
第九十五条 校歌为《湖南信息学院校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在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代替签发,至聘任新校长为止。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以本章程为准则进行制定、修改和完善。
第九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提出,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可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修订学校章程,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会和党委会审议,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一百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